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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结婚、生育、妊娠及哺乳问题
 
http://ts3y.tianshui.com.cn 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2-6-12 14:49:34) 来源:天水市三院
 
     

 

    1、结婚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给当事者带来很大的负担。作为一个生活事件,结婚可能引起疾病复发或病情加重,有“蜜月精神病”之称。另外,有些患者考虑到婚后的生育,往往在婚前减药或停药,这也增加了复发的可能性。所谓“冲喜”的迷信做法,急于解决婚姻问题,更是对病人不利,也贻误了对方。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法律中的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丧失责任能力和自控能力,又服用大量的抗精神病药物,而这些药物有些可致胎儿畸形,加之结婚时的心理和生理负担又可能加重病情,因此,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应暂缓结婚。原则上应待病情缓解,且至少稳定2年以上,才可以结婚。对频繁发作,功能明显衰退的患者应劝阻结婚。如男女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应劝阻婚配,因为其子女患精神病的概率极高。如仍坚持要结婚,则应建议不要生育,采取绝育或可靠的避孕措施。

2、关于精神病人的生育问题,我国提倡优生优育,总的原则是应该节制生育,以利于父母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因为遗传因素对精神病的发病有一定影响。如父母双方或同胞中有一个人患精神疾病,则遗传给下一代的几率较大。其子女的发病率要高出普通人群2倍左右。国内外有关遗传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近亲中的发病率比一般居民高数倍,而且与患者血缘关系越密切,发病率越高,各级亲属的发病几率大约为4.3%16.4%,其中子女及父母发生率最高。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时,其子女的发病危险可能是50%左右,因此精神病患者的生育问题应慎重考虑,必要时可采取绝育措施。

3、当精神疾病尚未完全恢复时,不应妊娠,因为病人没有完全恢复自知力,对自己的现状不能正确认识,再加上存在某些精神症状,患者还不能完全照顾自己,这样就不能正常地度过妊娠期。如果此时病人还在服药治疗中,更不利于胎儿的正常发育,因为病人服用的多种抗精神病药物,都会通过胎盘传递给胎儿。这些药物对大脑、心脏、肝脏等都有一定的损害,可能导致胎儿发育畸形。如病情恢复较彻底,一般至少要在停药3个月以上,在医生的指导下才能妊娠。当病情恢复时,如果病情易于波动或反复发作者也暂不宜怀孕,待病情完全稳定后(一般25年)再予以考虑。通常精神病人经过系统治疗后,要巩固治疗一段时间。首次发病的病人要巩固35年,复发1次的要510年,复发3次以上的最好长期服药。如果在巩固期内停药,病情容易复发。如果患的是心因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疾病或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则应在病情完全恢复并停药后再考虑生育问题。

4、女性患者的哺乳期,由于药物要通过乳汁代谢,会影响婴儿的发育,应该禁止哺乳。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在妊娠前最好向医生进行咨询后再决定,以保证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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