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的初衷在于,既要保护好精神病人的个人自由权益,又要保护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的暴力攻击,还要使需要医疗救治的病人获得恰当的诊治。从这方面讲,现在更应该关注的是三点。
其一,“强制医疗权”的归属。草案规定,强制医疗权分别赋予公安机关、送诊的有关部门、患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些部门多属权力部门或者与权力近亲的部门,鉴于过去因为权力滥用造成“被精神病”的客观事实,强制医疗的最终决定权,还是交给司法机关适当。
其二,错收错治的赔偿。错收错治也是一种医疗事故,无论是被权力施压,还是被金钱收买,抑或是能力有限,只要造成了错误收治、错误诊断,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一个保证。
其三,医疗费用的救济。“武疯子”这种病人,不仅治疗难度大治愈率低,而且费用高昂且不能报销。据称,由于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现在有八成重症精神病患者不治疗。而在法国,精神病治疗100%报销。因此,精神病人既需要司法援助,也需要经济援助,应该进一步降低医疗费用,把精神疾病纳入医保范围,对于特别困难家庭提供“特病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