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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
(2016/4/10) 来源:天水市三院
 

 

     

 

    一、全国文明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二、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测评体系共设置13个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分布在学雷锋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道德讲堂建设、学习型单位建设、文明有礼培育、勤俭节约活动、道德经典诵读、“我们的节日”活动、文明风尚传播、文化体育活动、参与帮扶共建、优质服务状况、优美环境建设之中。

 

    三、数据采集主要使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三种方法。

 

    四、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

    2、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原文见下附件)

 

    附件: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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